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兴隆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