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第八条有效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