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兴隆湖区域生态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业种植物、树木、苗木及其它植物、植被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二)生态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