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五)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一)建设单位具有开发经营资质;
(二)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房地产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单位刊发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以买卖方式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已经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有赠与人的书面证明;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承购人对已经预购的商品房;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房地产工程。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地产;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经预售出的房地产;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八)占用或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在建房地产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合同经登记后方为有效。登记之日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抵押权人房地产抵押权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房地产抵押资料,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宣布撤消的。
(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纳法定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房地产拍卖
(一)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
(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的房地产;
(三)处理破产企业的房地产;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变卖依法扣押、没收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其他需要转让、处分的房地产。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应具有足够的竞买资金,并向拍卖人出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房地产拍卖前,拍卖人应当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
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拍卖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等居间介绍、销售代理活动;
(五)房屋置业担保业务;
(六)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有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从事的其他服务项目。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符合前款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
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预售房屋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并处以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一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财物。
罚款和没收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