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有效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一)一方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四)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五)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