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财物。罚款和没收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