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财物。

罚款和没收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