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一条有效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纳法定税、费;(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债务本息及违约金;(四)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