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纳法定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