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二条有效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单位刊发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