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移。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