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条有效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转让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转让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格的,按转让成交价计征税、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