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