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以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一)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的房地产;(三)处理破产企业的房地产;(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变卖依法扣押、没收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五)其他需要转让、处分的房地产。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