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具有开发经营资质;

(二)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房地产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