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等居间介绍、销售代理活动;

(五)房屋置业担保业务;

(六)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有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从事的其他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