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二)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七)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