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三条有效转让共有房地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以买卖方式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