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已经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