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土资源、价格、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