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