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补交税、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