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宣布撤消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