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5年4月22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财会人员与职责
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账目。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
(四)参与拟定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账。
农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分别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二)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四)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
(五)其他重大财务开支事项。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和重置更新。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或固定资产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务监督
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现金、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库存情况;
(七)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审计、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二)农业税附加、财政补贴资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村、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
(四)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六)集体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七)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对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或者民主理财组织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账目和报告财务决算情况的;
(六)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
(八)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将专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员会平调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
(六)涂改、伪造、毁灭账簿、凭证的;
(七)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八)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