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农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