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年终应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地计算出可分配收益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