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会人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将财会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擅自销毁财务档案。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