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审计、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