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村财务审计的范围: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二)农业税附加、财政补贴资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村、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

(四)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六)集体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七)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