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的全体村民公布。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