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专用基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