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