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

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账目。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