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账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