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