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