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并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