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0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6月27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活动;
(四)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管理和利用情况;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论证;
(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
(七) 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的其他工作。
(一)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开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活动,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
(二)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并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规划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规划,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评审;
(六)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七)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九)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三)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五)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和展演活动;
(六)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一)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方案,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完整记录,征集、收购项目的相关资料、实物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具有市场潜能和商业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资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开展生产性保护;
(三)对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产权的,应当针对项目特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四)对客观存续条件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实物资料,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实行记录性保护;
(五)对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实行传承性保护。
(一)扶持和资助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制度,每年对考核合格的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进行资助;
(三)推荐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四)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入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进行研修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