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