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