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实行下列保护措施:
(一)扶持和资助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制度,每年对考核合格的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进行资助;
(三)推荐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四)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入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进行研修和培训。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