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