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以侵占、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