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