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认定和研究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核心技艺采取文字记载、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