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