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返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