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