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