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