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