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展示场所和传承基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