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活动;
(四)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管理和利用情况;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论证;
(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
(七) 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